TAKIBI PRIVACY POLICY
TAKIBI隱私政策
株式會社Forit以下簡稱“本公司”)為了提供本公司提供的“TAKIBI”、“TAKIBI露營地預約”、其他名稱為“TAKIBI”的服務(以下統稱為“本服務”。)遵守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以下簡稱“個人信息保護法”),根據以下方針努力保護個人信息。
株式会社Forit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吉澤 竹晴
個人信息的定義
個人信息是關於一個活著的人的信息,可以通過姓名、出生日期或信息中包含的其他描述(包括容易與其他信息核對從而識別特定個人的信息)識別特定個人。
獲取和使用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的獲取
本公司將盡可能明確個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公開或告知使用目的,必要時明確標明使用目的,並將個人信息的使用限制在該使用目的必要的範圍內,使用適當且公平的方式,保留您的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的使用
本公司將其持有的個人信息用於以下與本公司或本公司關聯方提供的電信服務相關的目的。委託給我們的個人信息,除個人信息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外,不會超出使用目的範圍使用。關於客戶指定的其他人的地址信息,除非本人同意,否則,①和⑧僅用於以下目的
①提供、變更或暫停產品和服務的身份驗證,提供產品和服務的計費,以及其他與提供服務相關的附帶操作
示例包括使用:
- ・確認開始交易和提供服務所需的項目
- ・關於提供服務和提供服務的合同的締結和履行
- ・請求或支付交易對價、追債
- ・基於個人屬性和行動歷史的信息提供
②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信息指南
- ・服務提案等銷售活動
- ・服務相關的研討會和活動的指導和實施
- ・郵件雜誌的分發
- ③新商品、新服務的介紹、討論及開發
- ④現場運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開發、運營和維護
⑤營銷研究和其他研究
示例包括使用:
- ・服務使用情況等調查、服務實施和改善的問卷調查、監督調查、市場調查、消費者動向調查、統計分析
⑥抽獎、活動等的實施
示例包括使用:
- ・抽獎申請者和活動對象的管理以及抽獎的實施
- ・聯繫有抽獎活動的申請者以及發送產品和獎勵
⑦回應基於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披露要求以及客戶的其他諮詢和諮詢
- ・與本公司及服務相關的諮詢、資料索取、諮詢
- ・應對意見、要求、諮詢、投訴等
⑧股東管理
示例包括使用:
- ・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 ・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等的管理
⑨員工聘用及人事管理
- ・與應聘者聯繫並提供有關招聘活動、招聘選擇的信息
- ・健康檢查及人事/勞動/福利等僱傭管理
- ・加強和改善人力資源開發
關於個人信息安全管理對策
- 我們將採取必要、適當的安全控制措施,防止您的個人信息洩露、丟失或毀損。
- 本公司建立了內部系統,防止未經授權訪問個人信息,制定了信息安全條例,併為員工提供必要和適當的培訓,確保他們熟悉個人信息的處理。
- 將客戶個人信息的處理委託給其他公司時,本公司會選擇被認可為妥善處理個人信息的公司,並責成該公司妥善管理個人信息。我們將簽訂合同並對受託方進行適當監督。
關於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信息
- 本公司除經個人信息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認可的情況外,未經本人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或公開由客戶保管的個人信息。
- 本公司運營的網站包含一些外部網站的鏈接,但它們不會與我們共享個人信息或向我們提供個人信息。關於鏈接網站進行的個人信息收集,請務必參閱鏈接網站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定。
法律法規的遵守
我們將遵守《個人信息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個人信息的公開、更正、刪除等
關於本公司持有的客戶個人信息,客戶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公開(包括向第三方提供的記錄(個人信息保護法25條1項)以及來自第三方提供的記錄(該法26條3項)的公開。)可以向本公司申請修改等、停止使用、刪除等。關於申請手續,請諮詢後記8的窗口。
關於個人信息處理的投訴
關於本公司的個人信息處理相關的本人的投訴,請前往後記8的窗口。
個人信息處理受理處
[TAKIBI個人信息諮詢窗口]
郵遞區號:150-0044
東京都澀谷區丸山町3-6 E Space Tower 9樓
株式會社福瑞特瀧備管理室個人信息諮詢台
電話號碼:03-5728-5865
星期一到星期五
10:00~19:00
固定休息日:雙休日/節假日及國民節日相關法律(節日法)上的休息日/年末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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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akibi-reservation.style/contact本公司可能會在沒有預告的情況下變更本TAKIBI隱私政策。關於這個變更,在本公司本服務網站刊登公佈。關於變更公佈後的本服務的使用,適用變更後的TAKIBI隱私政策。請定期確認。
制定於 平成22 年 4 月 1 日
平成24 年 5 月 9 日修訂
平成24 年 10 月 17 日修訂
平成27 年 5 月 1 日修訂
令和3 年 10 月 15 日修訂
令和4 年 1 月 6 日修訂
令和4 年 4 月 1 日修訂